失信被执行人 |
谢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25********0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82民初4412号 |
案号 |
(2022)川0182执5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恒泰海绵制品有限公司、谢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行借款本金2935357.38元及罚息(截至2021年10月18日的罚息为31088.90元,从2021年10月19日起至付清时止的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0787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1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2-18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