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兴化市跃新不锈钢制品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L175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1执959号 |
案号 |
(2021)苏1281执恢3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百胜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郭支行借款本金258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730418.38元(已计算到2018年5月25日),和自2018年5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3%计算的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2016年10月20日前按年利率10.2%计收复利,自2016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15.3%计算复利。二、被告兴化市振波电热材料厂、兴化市跃新不锈钢制品厂、李伯胜、赵海年对被告江苏百胜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条判决主文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兴化市振波电热材料厂、兴化市跃新不锈钢制品厂、李伯胜、赵海年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百胜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83元,由被告江苏百胜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兴化市振波电热材料厂、兴化市跃新不锈钢制品厂、李伯胜、赵海年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33283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936991345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维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兴化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兴化市张郭镇罗么工业集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