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3********64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民终4390号 |
案号 |
(2022)皖0123执13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20)皖0123民初3865号民事判决;二、肥西县上派镇海艳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纳得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货款7493.88元;三、赵海燕、王海燕对于肥西县上派镇海艳超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合肥纳得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为55元,由肥西县上派镇海艳超市、赵海燕、王海燕负担33元,合肥纳得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0元,由肥西县上派镇海艳超市、赵海燕、王海燕负担66元,合肥纳得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3-04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