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623********3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17民初2315号 |
案号 |
(2022)川0117执恢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凯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庞勇娟60000元及其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日按照2020年11月1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付清时止,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2日按照2021年2月2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庞勇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刘凯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1-25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