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0********587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青羊民初字第05212号 | 
| 案号 | (2022)川0105执1297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张小锋货款5027250.52元;二、被告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张小锋截止2015年4月30日的垫资款1812581元,并支付从2015年5月1日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垫资款(以5027250.5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三、驳回原告张小锋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851元,减半收取3842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理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2-01-17 |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冯登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0005534615879 | 
| 登记机关 | 青羊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 注册地址 | 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1号25楼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