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张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21********7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0406民初1011号 |
案号 |
(2022)晋0406执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沁水县同兴和玻璃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永腾管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29282元、违约金8000元,合计437282元。二、被告沁水县同兴和玻璃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永腾管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以429282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郭张宝、赵海强、原进堂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郭张宝、赵海强、原进堂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沁水县同兴和玻璃棉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