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81********53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902民初7080号 |
案号 |
(2022)赣0902执4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醴陵市宇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刘刚、被告刘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支付原告江西银得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17,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4,720元(自2021年8月7日到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21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继续计算);二、被告醴陵市宇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刘刚、被告刘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76元,减半收取计币2,538元,财产保全费1,779元,合计4,317元,由被告醴陵市宇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刘刚、被告刘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