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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省邢台市鸿跃集团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1305********56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582民初2414号
案号
(2022)冀0582执恢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沙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建军借款本金人民币700万元、利息375.54万元(截止到2017年9月25日);并按照年利率24%自2017年9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支付利息;二、被告马铜锁、河北省邢台市鸿跃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334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2-02-08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于冬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5821072935603
登记机关
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沙河市东冯村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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