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省邢台市鸿跃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5********56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582民初2414号 |
案号 |
(2022)冀0582执恢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建军借款本金人民币700万元、利息375.54万元(截止到2017年9月25日);并按照年利率24%自2017年9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支付利息;二、被告马铜锁、河北省邢台市鸿跃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334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2-08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于冬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821072935603 |
登记机关 |
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沙河市东冯村村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