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程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22********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06民再20号 |
案号 |
(2022)苏0106执4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本院(2018)苏0106民初1343号民事调解书;二、原审被告程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审原告张松茂偿还借款本金58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88000元为基数,-8-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审原告张松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0元,由原审原告张松茂负担1320元,原审被告程波负担96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28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