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丽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02********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浙0702民初12152号 |
案号 |
(2022)浙0702执9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丽贞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记卡本金11477.50元,并支付尚欠的利息和违约金(按领用合约约定计付至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利息和违约金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2-18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