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金晓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1********48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702民初9900号 |
案号 |
(2022)浙0702执12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金速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琅琊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7134.44元(利息已计至2021年9月11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傅国平、金晓春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2元,减半收取计1221元,由金速良、傅国平、金晓春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3-02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