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中兴防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33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浙0103民初9208号 |
案号 |
(2020)浙0103执7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兴防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14944654.45元,支付利息99621.04元(暂计至2016年5月8日,此后按《温州银行非自然人借款合同》约定另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浙江中兴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14944654.45元,支付利息99621.04元(暂计至2016年5月8日,此后按《温州银行非自然人借款合同》约定另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被告贵州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14944654.45元,支付利息99621.04元(暂计至2016年5月8日,此后按《温州银行非自然人借款合同》约定另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四、被告金纪星归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14944654.45元,支付利息99621.04元(暂计至2016年5月8日,此后按《温州银行非自然人借款合同》约定另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五、被告杨飞霞归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14944654.45元,支付利息99621.04元(暂计至2016年5月8日,此后按《温州银行非自然人借款合同》约定另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3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7338元,由被告中兴防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兴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贵州精工科技有限公司、金纪星、杨飞霞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时间 |
2020-04-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章成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681563324754J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诸暨市暨阳街道江龙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