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焦作市富瑞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19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802民初2210号 |
案号 |
(2020)豫0802执1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焦作市宝丰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jzh20140111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631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14年9月21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具体利率以jzh20140111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为准);二、被告焦作市宝丰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jzh20140111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36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15年6月21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具体利率以jzh20140111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为准);三、被告焦作市宝丰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jzh20140117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54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15年6月21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具体利率以jzh20140117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为准);四、被告焦作市富瑞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焦作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对被告焦作市宝丰电缆有限公司抵押给原告的财产(具体详见编号djzh201401028y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拍卖、变卖的价款,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享有优先受偿权(以1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为限);七、被告毋顺利、范庆荣、毋有利、畅永梅、陈大胜、谢燕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给付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陈大胜、谢燕清偿范围以1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为限);八、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若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7400元,由被告焦作市宝丰电缆有限公司、焦作市富瑞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焦作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毋顺利、范庆荣、毋有利、畅永梅、陈大胜、谢燕承担。该费用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结清。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时间 |
2020-04-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大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8227919434267 |
登记机关 |
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博爱县鸿昌街道办事处汇通路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