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永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504********0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522民初378号 |
案号 |
(2022)黑0522执恢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友谊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永林于2019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李洪岩借款380000.00元;二、其他事宜双方互不追究。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500.00元,由被告沈永林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友谊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3-07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