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526********08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403民初85号 |
案号 |
(2022)黔0403执4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飞自愿于2022年1月31日前向原告龙文明支付劳务费用10000元,余款36466元于2022年2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若被告未按时履行上述分期付款义务,原告可就全部尚欠劳务费用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上述款项付清后,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一并清结。三、原告龙文明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2-03-01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