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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焦吉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425********767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609刑初539号
案号
(2022)冀0609执2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焦吉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8日起至2025年4月7日止。)二、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俎秀芹的损失有医疗费50718.63元、护理费2675.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鉴定费3141元、交通费440元,共计59174.76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俎秀芹18000元(该项已经支付完毕),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俎秀芹4838.7元,共计22838.7元(含已支付的18000元)。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俎秀芹、魏淑娟、魏淑丽、魏杰的损失有医疗费21337.58元、死亡赔偿金186430元、丧葬费39982元、交通费60元,共计247809.58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俎秀芹、魏淑娟、魏淑丽、魏杰175161.3元。四、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焦吉利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俎秀芹剩余经济损失36336.06元。五、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焦吉利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俎秀芹、魏淑娟、魏淑丽、魏杰剩余经济损失72648.28元。上述二、三、四、五项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六、驳回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2-02-08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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