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蔡天龙禽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72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702民初9066号 |
案号 |
(2020)豫1702执14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吴初旭、张海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贷款本金1288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从2018年5月18日计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罚息从2018年6月13日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罚息利率按双方合同的约定计算),并支付律师代理费257600元。。二、如到期未清偿,则以被告新蔡天龙禽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700万元法人股和910万元股金溢价消化不良贷款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原告优先受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时间 |
2020-04-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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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初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729667209160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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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蔡县城西工业集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