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7********31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11民初4938号 |
案号 |
(2022)苏1311执1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哲于2021年9月25日前给付原告宿迁鑫翔物流有限公司货款65000元,此款项打入宿迁鑫翔物流有限公司账户(户名:张鑫,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迁苏宿园区科技支行,账户:6228483465789264472),剩余货款7990元原告宿迁鑫翔物流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如被告张哲违约,原告可就72990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本协议由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无任何欺诈、胁迫等情形;三、本案双方就涉案运输合同再无任何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3元,保全费770元,合计1583元,由原告宿迁鑫翔物流有限公司自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