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太康县交通运输局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4117********15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1626民初225号 |
案号 |
(2022)豫1603执恢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太康县交通运输局支付原告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1196493.3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9月14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执行)。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共计75165.75元,由被告太康县交通运输局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21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玉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1724005912156X |
登记机关 |
中共太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 |
注册地址 |
太康县未来路中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