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钱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9001********4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2072民初17033号 |
案号 |
(2022)粤2072执14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11225601215】。判决如下: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健新灯饰厂、钱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市财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8470元及逾期利息(以5847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计660元,由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健新灯饰厂、钱进负担(该部分费用原告已预交,由中山市横栏镇健新灯饰厂、钱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21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