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阜平县韵华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6********0C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24民初57号 |
案号 |
(2019)冀0624执2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确认2017年9月29日至2018年5月2日期间原告李飞与被告阜平县韵华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阜平县韵华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李飞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三、被告阜平县韵华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李飞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补偿金4446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李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阜平县韵华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时间 |
2020-04-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齐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624MA094B0C53 |
登记机关 |
阜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经济开发区(开放型实训基地办公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