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6********2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01民初301号 |
案号 |
(2021)津0101执恢11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刘兵给付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费用2807231.54元及代偿滞纳金(自2018年2月2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刘兵向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26370元;三、如刘兵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上述款项支付义务,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与刘兵以其名下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千禧园15-1-602/跃房屋协议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超过原告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刘兵所有,不足部分由刘兵继续清偿;四、驳回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16元,减半收取计1690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908元,由刘兵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