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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武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224********00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内民二初字第142号
案号
(2020)冀0523执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内丘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武志强给付原告曹桂海借款本金9.1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二、驳回原告曹桂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900元,减半收取1 450元,由被告武志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1-17
发布时间
2020-04-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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