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3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894号 |
案号 |
(2020)皖0191执恢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德峰、韦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合肥市皖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95万元及利息、罚息(以19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2日起按月利率1.866%计算至2015年3月25日,以19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二、被告李德峰、韦洁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市皖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27500元、保全担保费损失10700元;三、被告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李德峰、韦洁追偿;四、驳回原告合肥市皖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8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9882元,由被告李德峰、韦洁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3-17 |
发布时间 |
2020-04-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德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7330287056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33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