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洪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2********27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192民初1587号 |
案号 |
(2022)赣0192执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洪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杨常锦借款本金2440000元;二、被告郭洪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杨常锦借期内利息43188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24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杨常锦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24元,已实际减半收取计151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20112元,由原告杨常锦负担385元,由被告郭洪波负担1972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