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9004********03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8102民初77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黑8102执恢2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窦爱军、张辉给付原告宋庆林、王亚军借款本金50000及利息17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5元,保全费69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窦爱军、张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三江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