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7********71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421民初5299号 |
案号 |
(2022)皖0421执6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凤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赔偿原告王为梅、宋为为、宋书强、王志华精神抚慰金50000元、死亡赔偿金13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合计18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二、被告胡强赔偿原告王为梅、宋为为、宋书强、王志华死亡赔偿金461188元、丧葬费30048.9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5878.10元、交通费和误工费2800元,合计509915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三、被告郑长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王为梅、宋为为、宋书强、王志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04元,减半收取5452元,由原告王为梅、宋为为、宋书强、王志华负担141元,由被告胡强负担5311元,请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缴付本院,逾期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王为梅、宋为为、宋书强、王志华预交的5452元诉讼费,待判决生效后,由本院退回531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凤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2-21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