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可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01********49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503民初5829号 |
案号 |
(2021)皖1503执44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邓传勇、陈可琴应予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05220.61元、利息27766.38元,合计人民币132986.99元;二、被告邓传勇、陈可琴应予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透支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对被告邓传勇所有的皖n96466丰田牌小型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六安市天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透支本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10元,减半收取2655元,由被告邓传勇、陈可琴六安市天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17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