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韩颖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902********15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902民初41号 |
案号 |
(2022)辽0902执3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韩颖、孙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丁萍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4月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韩颖、孙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2-03-02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