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金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11********0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403民初2157号 |
案号 |
(2022)辽0403执1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金星欠原告孔德志劳务费90726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30000元,于2022年1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于2022年2月28日前偿还20000元,于2022年3月30日前偿还20726元;二、被告抚顺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李金星应给付原告孔德志的劳务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1035元,原告孔德志预付,已依法减半收取,由被告李金星负担,此款于2022年3月30日给付原告孔德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2-01-17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