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罗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321********49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0304民初1392号 |
案号 |
(2021)鄂0304执16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罗荣强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李作保、吴忆借款本金162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162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9年2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罗涛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借款本金1620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罗涛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罗荣强追偿;四、驳回原告李作保、吴忆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12-21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