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贾艾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4********0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424民初1356号 |
案号 |
(2022)冀0424执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贾艾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振国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3225元,并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贾艾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1-19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