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国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321********00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303民初3340号 |
案号 |
(2021)闽0303执36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郑志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给黄文振借款1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7月1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二、郑国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郑国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郑志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郑志强、郑国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12-01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