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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天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802********397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812民初1102号
案号
(2022)川0812执1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天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存义支付劳动报酬5670元。案件受理费33元,此款已由原告王存义预交,由被告张天均负担,直接支付给原告王存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未按照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2-02-16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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