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天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802********39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812民初1102号 |
案号 |
(2022)川0812执1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天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存义支付劳动报酬5670元。案件受理费33元,此款已由原告王存义预交,由被告张天均负担,直接支付给原告王存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未按照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2-16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