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金文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123********2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1802民初826号 |
案号 |
(2022)川1802执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金文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雅安市亿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水泥涵管货款29440元;二、驳回雅安市亿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9元,由金文学负担。此款已预交,在本案执行时,由金文学一并支付给雅安市亿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了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