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浏阳市中旺纸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86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181民初7239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30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浏阳市中旺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雷澄清货款(承包款)199385元及利息(以199385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雷澄清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浏阳市中旺纸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8元,减半收取2144元,反诉费2150元,合计4294元,由雷澄清负担294元, 浏阳市中旺纸业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20 |
发布时间 |
2020-04-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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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黄蔚晶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8157863398X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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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浏阳市金刚镇星星村圹树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