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戚路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13********2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113民初6366号 |
案号 |
(2022)苏0113执3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一、被告戚路敏给付原告朱玉霞人民币4万元,分期给付:于2021年10月15日前支付1万元,于2021年11月15日前支付4000元,于2021年12月15日前支付4000元,于2022年1月15日前支付4000元,于2022年2月15日前支付4000元,于2022年3月15日前支付4000元,于2022年4月15日前支付4000元,于2022年5月15日前支付6000元;二、被告袁野于2021年10月1日前退还原告朱玉霞中介费9000元;三、如被告戚路敏、袁野未按照上述期限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朱玉霞有权就剩余未支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四、双方就本次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纠葛;五、案件受理费10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512.5元,由被告戚路敏承担,于2021年10月15日前支付原告朱玉霞。本协议自原、被告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24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