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03********28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311民初18号 |
案号 |
(2022)苏0311执7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辉、孙卫中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023.18元,利息、复利及罚息2533.93元(利息、复利及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8月2日,自2019年8月3日起,以27023.18元为基数,利息、复利及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如被告张辉、孙卫中在2021年1月26日后有相应还款的,相应款项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清偿顺序予以折抵。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9元,减半收取270元,由被告张辉、孙卫中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2-07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