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程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25********0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106民初4887号 |
案号 |
(2022)苏0106执4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程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吴登录货款11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1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程静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28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