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常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3********34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311民初3422号 |
案号 |
(2022)苏0311执5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双方确认,截止2021年4月16日,被告常青尚欠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理赔款、未付保费、违约金合计44068.10元,被告常青自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于每月30日前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支付2000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34068.10元,共计244068.10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账号:955885110600386878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徐州云龙支行);二、如被告常青有任意一期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有权就剩余未支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被告常青应以剩余未付款项的15%支付违约金;三、如被告常青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双方因本案引起的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争议;四、诉讼费902元,减半收取451元,由被告常青承担(此款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已预交,被告常青于2021年5月30日前随第一笔案款支付给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25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