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姜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2********40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11民初2077号 |
案号 |
(2022)苏0311执6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会海、姜静同意给付原告徐州利华农资有限公司货物款29890元,分两次还清。被告张会海、姜静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货款19890元,货款余款1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至原告徐州利华农资有限公司。二、违约金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共计5000元,被告张会海、姜静于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至原告徐州利华农资有限公司。三、如被告张会海、姜静未按照以上协议履行,则被告张会海、姜静应向原告徐州利华农资有限公司给付29890元自2016年11月1日至还清欠款之日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违约利息)案件受理费672元,减半收取336元,由被告张会海、姜静负担。(被告已交)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26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