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兴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502********73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1502诉前调13385号 |
案号 |
(2021)鲁1502执59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的事项调解内容如下:一、被告杨兴飞欠原告李维维借款104382元,于2021年10月31日前偿还原告300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剩余借款74382元;二、如被告杨兴飞到期未履行上述任意一期还款义务,原告李维维可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借款及利息(以剩余金额为基数,自2021年6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申请执行的依据:贵院2021年月日作出的诉前调13386号民事调解书。事实理由: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贵院调解结案,被执行人应在调解书约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故此,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李维维2021年11月1日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12-24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