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全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222********5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0215民初3697号 |
案号 |
(2022)鲁0215执18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全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万秋霞借款本金30000元;二、被告林全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万秋霞给付利息1700元,并给付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9日止按年利率21.6%计算的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2021年3月2日适用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4元,减半收取297元(原告预缴),保全费337元合计634元,由被告林全波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万秋霞。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即墨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2-03-07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