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得利斯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19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782民初3934号 |
案号 |
(2019)鲁0782执36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诸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庆海、琚总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3523.72元及截止2017年6月30日的利息16528.60元,共计340052.32元;二、被告高庆海、琚总梅偿付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7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其偿还借款本金之日止,以尚欠本金数额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山东得利斯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高庆海、琚总梅的上述一、二判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得利斯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庆海、琚总梅追偿;四、驳回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2元,由被告高庆海、琚总梅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诸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时间 |
2020-04-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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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韩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782661991462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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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繁荣路2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