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正臻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222********69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0215民初6405号 |
案号 |
(2021)鲁0215执59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吴正臻偿还原告借款本息33000元,2021年6月10日前支付10000元,余款23000元于2021年8月30日前付清。任何一笔逾期,被告自愿承担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借款之日起到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原告可就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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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11-19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