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卢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901********15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303民初5531号 |
案号 |
(2021)豫1303执47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卢云偿还原告邱胜军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邱胜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48.12元(已减半),由原告邱胜军承担1448.12元,被告卢云承担3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0-21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