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李冠成玻璃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37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104民初7907号 |
案号 |
(2020)粤0104执49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建梅、黄洪贤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蔡晓滨清偿借款59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9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4年5月23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已付利息438000元在上述利息中予以扣减)。二、被告李锐鹏、广东李冠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李冠成玻璃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锐鹏、广东李冠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李冠成玻璃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陈建梅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8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陈建梅、黄洪贤、李锐鹏、广东李冠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李冠成玻璃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2-18 |
发布时间 |
2020-04-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洪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工业园区芦田轻工产业基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