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宋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122********00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104民初6847号 |
案号 |
(2021)宁0104执99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宋娟支付原告官正凤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0000元,合计60000元,自2020年10月10日起,被告宋娟每月10日前向原告官正凤支付500元直至2022年9月10日止,2022年10月10日前支付下剩48500元;如被告宋娟逾期或未足额支付任一笔款项,原告官正凤有权就下剩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至款项付清时止的逾期利息;二、案件受理费2226,已减半收取1113元,由被告宋娟负担,(此款原告官正凤已预交,被告宋娟于2022年10月10日前向原告官正凤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12-08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