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铜陵市铜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7********365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沪0115民初31831号 |
案号 |
(2022)沪0115执94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上银融资租赁(中国)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铜陵晶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编号z19a0007)于2020年10月16日解除;二、被告铜陵晶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银融资租赁(中国)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详见附件一租赁物清单);三、确认被告铜陵晶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上银融资租赁(中国)有限责任公司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全部未付租金30,821,731.50元、变更手续费94,963元、违约金851,238.23元、律师费100,000元;四、原告上银融资租赁(中国)有限责任公司应就上述第二项判决所述的租赁物与被告铜陵晶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将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抵偿被告铜陵晶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债务;五、被告铜陵市铜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被告铜陵晶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债务与第四项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原告上银融资租赁(中国)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与被告铜陵市铜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议,以被告铜陵市铜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抵押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皖(2020)铜陵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214号]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对被告铜陵晶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债务与第四项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在最高债权限额3,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七、驳回原告上银融资租赁(中国)有限责任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0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24,081元,由原告上银融资租赁(中国)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941元,被告铜陵晶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铜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6,1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2-03-08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哲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700764751365P |
登记机关 |
铜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石城路1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