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叶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114********3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17民初9421号 |
案号 |
(2022)沪0117执14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叶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借款本金13,477.07元;二、被告叶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利息、罚息3,644.85元(截至2020年3月25日);三、被告叶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自2020年3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罚息(以13,477.07元为基数,按《个人“点即贷”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395%上浮50%即11.0925%为标准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2-02-24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